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 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 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 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 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 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 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 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 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 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 1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 2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其一,有些犯罪侵犯同样的客体,但客观 方面却不同 其二,有些犯罪行为方式相同,但犯罪对 象不同,因而其犯罪性质也不同。 ( 3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1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 2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 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 3 )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 根据 ( 4 )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其次,危害行为是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 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第三,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 动静。
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不能认 定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 动静主要有: ( 1 )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 的举动。 ( 2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 3 )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 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 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 为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表现为身体的一系列动作, 也包括利用一定工具实施的行为,从行为意图上 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 1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 2 )利用身份条件实施的作为 ( 3 )利用物质工具实施的作为 ( 4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5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6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 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 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 范,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 律义务; —— 前提条件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 务; —— 重要条件 其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 — 关键条件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 的行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 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 动。
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的犯罪的理论分类: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 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类型,后者是由这种行为 形式实施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有两种类型: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 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 等; 二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 犯罪,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 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在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时应注意 明确以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 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应当正确认识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 的危害程度。 (3)应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 为形式的意义。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 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 犯罪构成中,都有危害行为这一要素。 (二)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 量刑有重要的的作用。此外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 本范围,将思想犯排除在外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 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 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 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 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 主要根据之一。比如,行为人盗窃了财物, 造成了被害人自杀,认定其成立盗窃罪的 既遂,只能以财物的损失为根据,而被害 人的自杀只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 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 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 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对于引起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只要查 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 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就是 如此。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指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 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及轻重如何,并不 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 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 到量刑的轻重。
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于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 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 的随意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从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上所做的划分。 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 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 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比如,侮辱、诽 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名誉、人格受到损害等 等。
(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这是依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 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 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 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 联系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 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三、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 1 )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 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 2 )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区 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 3 )以有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 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构成犯罪的标准。 ( 4 )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 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 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 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 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 义。
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 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 间; 作为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 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 所; 作为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 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 定方式 。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对危害行为实 施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在所不问, 即行为无论在什么场合实施,对该行为成 立犯罪没有影响,但这些因素往往会影响 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影响 量刑的轻重。
思考题: 1.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哪 些基本表现形式? 2.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3.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4.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