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要件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要是在维斯特伐利 亚公会以后产生的,从那时起,国家的 概念也逐步形成,而国家的形式则经历 了相对较为复杂的变化。现在国际法学 界对国家的概念有一些不同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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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要件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要是在维斯特伐利 亚公会以后产生的,从那时起,国家的 概念也逐步形成,而国家的形式则经历 了相对较为复杂的变化。现在国际法学 界对国家的概念有一些不同的说。

按照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国际交往 的基本单位,也是国际法行为规则规制的对象。在国 际法上,国家的生成应当具备几个要素: 第一、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必须具有生活在国家 中的人民。 第二、必须拥有一定的无争议的领土。至于领土的 边界是否确定,并不是不要条件。 第三、必须有按照一定形式组成的政府。并且,一 国之内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它代表国家在国际上进 行国际交往。 第四、国家必须具有独立处理国家内部事务和国外事 务的权利和能力,这就是主权,拥有主权是国家的根 本属性。

固定的人民( permanent population )。构成 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它是由个人组成的集 合体,这里所说的人民可以属于不同的种族、 可以具有不同程度甚至源流的文化、可以是不 同的肤色、也可以说不同的语言,但是有一个 条件必须是共同的,那就是 必须是生活在一个 共同的社会中,而且必须是长久居住在共同社 会中的人群。所以, “ 固定的人民 ” 也可以说是 “ 永久的居民 ” 。一个国家的存在首先必须拥有 一定数量的固定的人民,这是一个社会能够称 为国家的首要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确定的领土( defined territory )。领土是一个 国家的固定的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国 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正常的情况下,任 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确定的领土。但是国土的面积 可以有大有小,世界上的国家中,有的领土很大, 例如俄罗斯联邦拥有 1700 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面 积,居世界首位。而而梵帝冈市国的面积只有 0.44 平方公里,固定人口约 1000 人。 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 必须确定无疑,国际法中还没有规定国家领土的 界线必须是明确划定的。按照国际法上的实践, 国家的成立可以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甚至是 存在争议。

政府( government )。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 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的法律实行统治, 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 这 里的政府概念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 机关,是构成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 整体。 ” ([韩]柳炳华:《国际法》, 第 250 页。) 在国际法 上,一般来说,政府的性质和形式不是最重要 的,但是一般特别强调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中 央政府。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构成一 个国家的效力不会因为政府统治权力有效性的 暂时中断而丧失,正如奥本海指出的那样: “ 一 个国家要求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组织起来, 以别于,例如,一个部落。但是,国家一旦建 立起来,它的政府的有效性的暂时中断,例如 在内战中,或由于交战国占领的结果,与国家 的继续存在是不矛盾的。 ”

主权( sovereignty )。主权的拥有是国家的根 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 指不依赖于别的国家,不受别的国家的摆布。 主权的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主要体现 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主权是 国际法上的一个比较关键的概念,由于对这一 概念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对国际法一些基本关系 的理解的不同。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界定, “ 主权可以解 释为论述国家制订决策过程中的最高监督或权 威和阐明维持秩序之规则(对内主权或政治主 权)的一种政治理论。从较为狭隘或更为确切 的意义来说,主权是制定或更改法律的权力。 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中,主权是指一个国 家不受外来力量支配的自由(对外主权) ” 。 “ 在国际法中,主权指的是国家的自主或独立。 两类主权(对内的和对外的)都意味着:国家 对主权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而且再也没有超乎 国家之上的机构。 ”

国际法产生的早期,强调主权的绝对性,主权高于一 切,排斥国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近 代以后,越来越强调国家主权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 主要是指主权行使的边界,而非 “ 有限主权 ” 的意思。有 两个主要的意思: 一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使都是具有交互性的,也 就是说主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别国的主权行使为边界, 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相 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之中; 一是主权的行使以国际法上的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不 能以尊重主权为借口逃避或者否认承担国际法的义务, 例如不能以行使主权为理由进行破坏国内基本人权保 障的活动,如种族清洗、屠杀平民等。

二、国家存在的形式 (一)单一国( unitory state ) 单一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只有一个最 高的中央权力机关,该机关作为政府在 国内外代表国家,与其他国际人格者进 行国际交往。

(二)复合国( composite state ) 复合国,又称为国家的联合( union of state )。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构成的联 合体,该联合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根据其具体 情况而不同。在国家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 四种复合国的形式,即 :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 ) 政合国( real union ) 邦联( confederation ) 联邦( federation )。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 ),又称为君合国。 是指两个主权的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 的国家联合。它不具有国际人格,但是组成身 合国的两个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政合国( real union )是由两个国家根据一个 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体,它们统一于一 个君主之下,称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同时在成 员国内部,其具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

联邦( federation )是由两个以上成员 邦构成的联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 宪法为根本依据。 邦联( confederation )是由两个以上的 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 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三)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也称为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公约担 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了抵抗外 来的攻击外,永远不与其他国家作战, 不卷入战争或者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 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四)梵帝冈市国( Vatican City State ) (五)附属国 一般意义的国家之外还有所谓的附属国。历 史上的附属国有两种形式,即附庸国和被保护 国。 附庸国( vassal state )是指在外交上完全或 者大部分由另外一个国家代表,但是在国家内 部事务上仍然享有独立地位的国家。 被保护国( protected state )是指通过签约 将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被保护国一 般属于弱国。

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fundamental rights ) 一、独立权( right of independence ) 二、平等权( right of equality ) 三、自卫权( right of self-defence ) 自卫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 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自卫权一般认为来自于自保权,在传统的国际法上,自 保权包括国家的战争权,也就是当国家认为其权利和利 益有必要的时候,它可以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取得或维护 自己的权益以达成自保。 (四)管辖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

四、国家的管辖问题 (一)管辖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 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分为 : ( 1 )、依据国籍的管辖,也就是属人管辖; ( 2 )、依据领土的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 ( 3 )、为保护一国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实行的管 辖,也就是保护性管辖; ( 4 )、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 行的管辖,也就是普遍性管辖。

五、国家的承认问题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问题 广义的承认是指国家对于在其对他国的关系中 产生的任何事实和情势的一种接受。就国家和 政府的承认而言,承认是一个现有国家对于一 个新的国家或者新的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 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 ) 国家想要获得承认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 第一,被承认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国家实体,而 不是其他类别的实体,也就是被承认的对象必 须满足国家存在的四个要件;第二,被承认的 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 新国家的产生具有多种的形式,一般有独立、 合并、分离和分立(解体)。

(三)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实践上,对新政府的 承认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新政府的产生一般有 两种情况: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 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和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 权(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而建立的新政 府。对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指后一种情况下对新 政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 效果的行为。

(四)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叛乱团体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insurgent body )是指现存国家对一国内的反抗政府或进 行起义的团体的承认。 交战团体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body )是指现存国家对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 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的承认。

(五)民族解放运动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 )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是指既存的国家对 旨在摆脱外国的奴役或者殖民主义的统治,争 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的承认。 (六)不承认原则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 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要承担不承 认的义务,这就是国际法上所谓的 “ 不承认原 则 ” 。

六、国家的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又称为主权豁 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 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平 等的必然结果,因为根据 “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 ( 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 )的法律 格言,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实行管 辖。同时,国家独立和国家尊严也是国家豁免 的基础,国家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七、国家与政府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 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 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 律关系上的转移。

(一)国家继承( state succession ) 国家继承是指当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 范围 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 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1 、条约的继承。 2 、国家财产的继承。 3 、国家档案的继承。 4 、国家债务的继承。

(二)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一 般来说,只有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 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 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1 、条约的继承。 2 、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3 、国家财产的继承。 4 、债务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