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休、資遣、撫卹、退職補償金試算彙整一覽表 補充說明
壹(一)、退休金 項目 適用法規 行政機關工友 公立學校工友 退 休 金 計 算 事務管理規則 (工友管理要點) 年資 受僱日~87.6.30 受僱日~87.12.30 ◆半年 1個基數;滿15年後1次加 發1個基數;最高61個基數; 未滿 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 年者,以1年計。 ◆(月工餉 + 本人實物代金)× 退休基數=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87.7.1起 87.12.31起 ◆1年 2個基數;服務年資超過15 年後,每1年 1個基數;未滿半年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 ,以1年計;最高45個基數。 ◆與工友管理要點年資銜接部分,未 滿15年部分, 必須以比例計給之。 ◆月平均工資×退休基數=退休金
勞基法前、後年資銜接之計算 <例>工友退休年資26年11個月;工友管理要點年資12年3個月 ;勞基法年資有14年8個月。 分 析:服務年資=管理要點+勞基法 12年3個月+14年 8個月 ◆工友管理要點基數(12年3個月): (1)每半年1個基數,12年12+×2。 (2)與勞基法銜接部分畸零月數3月,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3個月為1個基數1 ◆勞基法基數(14年8個月): (1)勞基法15年以內部分以1年2個基數計算。(15-12又3/12) =2又9/12(2又9/12)×2。 (2)勞基大於15年部分, 每1年1個基數算,滿半年者以1年計。 (26年11個月-15年)=11年11個。12 計算式:﹛(月工餉 + 本人實物代金)×〔(12×2)+1 〕﹜ + ﹛月平均工資×〔(2+9/12)×2〕+12﹜=退休金
退休日 受僱日 ●工友管理要點基數(12年3個月): ●勞基法基數(14年8個月): 87. 7. 1. 勞基法14年8個月 勞基法 工友要點12年3個月 勞基法14年8個月 退休日 受僱日 前15年 勞基法 2年9個月 ●工友管理要點基數(12年3個月): (1)每半年1個基數,12年12+×2。 (2)與勞基法銜接部分畸零月數3月,未滿半年者,以半 年計 3個月為1個基數1 ●勞基法基數(14年8個月): (1)勞基15年部分以1年2個基數計算。(15-12又3/12) =2又9/12(2又9/12)×2。 (2)勞基大於15年部分, 每1年1個基數算,滿半年者以1年 計。(26年11個月-15年)=11年11個。12
壹(二)、因公傷病退休金 相 關 規 定 項目 退 休 金 計 算 適用法規 事務管理規則 (工友管理要點) 年資 退休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 ★滿15年者,退休金加給 20%。 ★服務年資未滿15年者, 給與30個基數。 ◆(月工餉+本人實物代金) ×退休基數×(1+20﹪) =退休金 ×30=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強制退休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退休金加給20%。 ◆月平均工資×退休基數 ×(1+20﹪)=退休金
壹(三)、鼓勵退休加發 適用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伍-五-(三) 壹(三)、鼓勵退休加發 適用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伍-五-(三) 項目 年資 相 關 規 定 退 休 金 計 算 加發年資 ◆依本方案提早退休,每提早1 年,加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退 休金, 最高加計5年。 ◆退休金+加發退休金,不得 超過45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鼓勵退休年齡不得超過 60歲。 ▲(屆退日期-核定退休日期) 1年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 1年者,以1年計;最高5個 基數。 ▲月平均工資×加發基數=鼓勵 退休加發金額。 屆退年齡 ◆ 1月至6月間出生者,以7月16日為屆退日 ◆ 7月至12月間出生者,以次年1月16日為屆退日
貳、資遣費 適用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伍-五-(四)鼓勵資遣 貳、資遣費 適用法規: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伍-五-(四)鼓勵資遣 項目 年資 相 關 規 定 退 休 金 計 算 事務管理規則 (工友管理要點) ◆半年 1個基數;滿 15 年後1次加發1個基 數;未滿半年以半年 計,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以1年計。 ◆(月工餉 + 本人實物代金) ×資遣基數=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1年 1個月平均工資 , 剩餘月數,未滿1 年,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月平均工資×資遣基數=資遣費 鼓勵資遣加發 ◆資遣人員除給予資遣 費 外,另再加發7個 月餉給總額慰助金。 ◆7×〔月工餉+專業加給(技術加 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 = 7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
参、撫卹金 項目 適用法規 病故、意外死亡撫卹 因公撫卹 事務管理規則 (工友管理要點) ◆工友病故、意外死亡 ,比照勞動基準法退 休金標準發給。 ◆服務未滿3年者,以3 年計發。 ◆工友因公死亡,撫卹金依勞 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 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 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與 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計算方式 ▲3年以上 月平均工資×撫卹金基數 =撫卹金 ▲服務未滿3年,以3年計 6個基數 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45×月平均工資。
肆、退職補償金 適用法規︰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3款、 第3條 肆、退職補償金 適用法規︰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3款、 第3條 項目 年資 相 關 規 定 ◆依工友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 動方案」規定辦理退職、資遣。 ◆具有84年6月30日以前服務年資。 ◆依退職、資遣時之餉級,以當年度工友相同餉級之月工餉15﹪ 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補償金總額,以工友補償金基數 × 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計算方式 ◆基數金額:月工餉 ×15﹪ ◆年資基數(同工友管理要點退休、資遣之基數算法) ◆計算方式:(月工餉 ×15﹪)×退職補償金基數=補償金總額
軍職年資分段填寫原因 分 段 原 因 年資 項目 (1必須計入84年6月30日以前『退職補償金』 84年6月30日 併入工友管理要點退休年資 分 段 原 因 84年6月30日 以前軍職年資 (1必須計入84年6月30日以前『退職補償金』 併入工友管理要點退休年資 84年6月30日~ 87年7月1日 (87年12月30日) 軍職年資 此段年資不計入『退職補償金』 (87年12月30日)後 併入勞動基準法退休年資
謝謝參與試算,請提供寶貴意見 一、 「公教人員管理資訊系統」之人事資料中,僅列編制內公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尚乏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相關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