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國策案例分析 報告人:陳朝政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以健保「強制納保」釋憲案為例 —
基本國策的意義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之特色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規範效力上有不同層次 – 僅為理想或遙遠的國家目的。 – 有明確的規範對象,也具有憲法委託的性質。 – 屬於實施時最低程度的規定。 – 其餘條文多屬指示行政與立法方針之性質,形成制度 性保障。 – 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權利」者之外,其餘條款 均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的依據。
基本國策的效力 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看似無拘束性,但卻 有部分條文指示了行政與立法之方針,從而能透 過政策與制度的執行,對人民生活形成制度性保 障。 以全民健保為例: – 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 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憲法第 157 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 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 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釋憲案例分析 釋字第 472 號解釋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強制納保」 的規定,使得加入健保、繳納健保費變相成為人 民憲法之外的新增「義務」,而且違反「契約自 由」的精神,甚至侵犯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 權。 釋字第 473 號解釋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增加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義務,與法律 牴觸,不符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 旨,依憲法第 172 條規定無效,爰聲請解釋。
兩件釋憲案的主要爭點 價值理念:選擇 「自由法治國」還是「社會法治國」? 實施方式:是否侵害財產權? 制度變遷:信賴保護利益的喪失? 保費訂定:根據健康風險或是薪資多寡?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價值理念 大法官在釋字 472 號、 473 號解釋文中所表 達的,顯然比較傾向「社會法治國」的理 念。 關於實施方式 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強制納保、加徵滯納金 還是分級收取不同金額之保險費,都沒有 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制度變遷 大法官認為強制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 員加入全民健保,乃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 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保費訂定 大法官在釋字 473 號解釋中以社會保險的觀 點,從薪資多寡而非健康風險的角度收取 不同的保險費。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設立及內容 在價值偏向上,我國基本國策比較偏向「福利 國家」的理念。然而,時代不斷變遷,價值觀 念也會有所變異,是否有必要永遠堅守某一價 值觀念,而沒有更易之餘地? 在基本國策方面,又有哪一些是值得我國「永 矢咸遵」的?哪一些又其實可視國家現況而改 變的? 如果未來全民健保發生問題,或是為民間優越 的商業保險取代,全民健保是否仍有存在之價 值?是否需要透過嚴苛的修憲程序,才能廢止?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目的與效能 社會保險之實質正當性基礎在於解決保險法上 「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的問題。亦 即為保障弱勢,有其適當性與必要性。 基本國策的目的與效能,究竟應該是保障弱勢, 還是利益全民?從全民健保政策為例,吾人可 以思考:社會中的高收入者,由於其經濟富裕 且能自己負擔醫療費用,是否應該讓他們有選 擇不加入健保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