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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 综合法规处 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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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 令 第 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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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30 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30 号令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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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规体系的构成 全国人大 国务院 省人大 国家专业主管部门 省政府 省以下部门 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规章 国务院部委规章 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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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 全国人大 本行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 行政 法规 国务院 地方 档案 法规 省人大 国家部委 行政规章 国家档案局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 档案规章办法省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办法》 《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破产企业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特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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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简介 《 辽宁省档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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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 《档案法》是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9月5日公布实施, 又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的决定修正。《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二十 七条,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与以 前相比主要修改四方面内容。它颁布二十七年来, 为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使之走上法制化的 轨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各级各类档案部门 起草档案法规和规章的准则,是我国每个公民和 组织所应遵守的国家档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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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是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 布,《档案法》修改颁布后,又经1999年5月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 第5号令重新发布。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它并不重复《档案法》的规定, 而是在《档案法》规定的基础上,与《档案法》 互相补充,是配套的行政法规,使《档案法》更 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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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档案条例》 《辽宁省档案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 1997年7月26日由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后又分别经省人大十届十二次和十届二十三次会议修 改。《条例》共为六章三十条,它是依据《档案法》 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实 际而制定的,即符合上位国家专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有些具体方法上有所 创新,它是我省境内所有组织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地方 档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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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30 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30 号令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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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一是档案违法违纪事件 日益增多对档案事业的危害 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丢失 条件差,人员和设施不到位-损毁严重 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涂改、伪造档案 将文件材料和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 以各种理由拒绝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携运或公布未开 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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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侧重于行政处罚,多针对的是单 位。没有具体处分幅度,实施处分的主体和 权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现行档案法规中缺乏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 分的详细规定。亟待出台相关规定以对这些 行为给予准确、及时、有效的认定和处分。 30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二是现行档案法规规定较粗, 难以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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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2012.4.28 国家档案局局务会通过 2012.7.30 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通过 2012.8.27 人力资源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3.1.24 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8年开始, 调研、起草、修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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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它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规范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国家 部门规章 它细化了《档案法》相关规定,健 全了档案行政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 制度,开启了行政问责的先河 使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 纪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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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30 号令 出台的背景和作用 30 号令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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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封面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 30 号令)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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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 归纳了在档案形成、保管、开放利用环节 中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处分档次 明确了对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方 式 规定了行政救济手段和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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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规定) 目的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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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对象的界定(第二条规定)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 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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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级 五、撤职 二、记过 一、警告 三、记大过 六、开除 关于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设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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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形成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规定)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情节 较 重的 情节 严 重的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 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 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 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 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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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至十一条、第十五条) 拒不按照国家 规定向指定的 国家档案馆移 交档案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 情节 严 重的 第四条 情节 较 重的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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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转让、 交换以及赠送 档案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 给予 撤职 或者 开除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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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利用职务 之便,将 所管的档 案据为己 有的, 对有关责 任人员, 记大过 撤职 降级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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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 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损毁 丢失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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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擅自销毁档案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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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 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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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 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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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降级 撤职 开除 记过 记大过 警告 (一)擅自提供、抄录、 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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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环节中 可能发生的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 定扩大或者 缩小档案接 收范围的, 对有关责任 人员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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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利用环节中 (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记过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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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开放利用环节中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 规定开放档案 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 警告 、 记过 或者 记大过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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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 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一) 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 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 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的; (三)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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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 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 隐瞒不报、虚假报告 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 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档案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情节 严 重的 情节 较 重的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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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所指向的档案的范围 (第二十条规定) 保存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 : 1.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 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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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 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 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中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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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党纪处分和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 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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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分人员复核申述权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 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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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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