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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權力平衡集體安全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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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 學者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電子郵件: mylee@i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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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權力平衡」 (balance of power) 和「集體安全」 (collective security) 的概念,向為國際關係學者, 探討國際間如何維持權力均勢以追求和平的基礎 理論。冷戰時期曾擔任美國國務卿的季辛吉,認 為美國及盟國安全的重要基礎是透過「權力平衡」 並輔以集體安全體系;亦即,一方面促成美國與 中、俄間的權力平衡;另一方面加強北約和其他 雙邊、多邊的盟約關係,即可消除危機,保有和 平。 冷戰結束後,國際體系的變化,由過去的兩極對 立體系轉變為多極體系的格局,全球追求和平的 理想更為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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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平衡 ( 一 ) 權力平衡是一種情勢或狀況,是指大致 上普遍滿足於權力分配的客觀安排。 ( 二 ) 權力平衡是國家行為的普遍傾向或法則, 它說明了一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並使人 能夠預測到,當一個系統中的成員受到擾 亂平衡者的威脅時,也就是一個權力似乎 要建立國際霸權時,系統中的成員便將形 成一個對抗的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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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平衡 ( 三 ) 權力平衡是政策的指針,政策的指針意 味著決策者必須維持經常的警覺,並隨時 準備組織一個對抗平衡破壞者的同盟。 ( 四 ) 權力平衡是某些國際體系中維持某一類 系統模型的特徵。系統的權力平衡乃涉及 一個多國的社會,其中所有重要的行為者 透過平衡的過程,維持他們的獨立完整和 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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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安全 集體安全 (collective security) 的核心就是與集體 防衛 (collective defense) 實際運作的結果,是兩 種制度分別在不同的時期出現,有時是有集體安 全無集體防衛,或有集體防衛而無集體安全制度。 最簡單的模式就是三國以上的攻守同盟,有事共 同出兵,無事則各自為政。 在國聯時代,國際社會有集體安全制度,但談不 上集體防衛。以後到了聯合國時代,也有集體安 全制度,不過西方主要國家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約 組織,等於有了集體防衛,兩者並存,成為歷史 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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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安全 國際社會內成員國的利益是與國際社會的利益密 切相連的,而集體安全是指在國際體系中的所有 國家,共同締結多邊條約或參與一國際機構,以 結合體系內全體成員的力量,依照規定對破壞體 系和平的成員國,實施國共同執行必要的制裁, 從而確保體系的穩定及國際秩序的維持。基本上, 它不是一個代替主權國家的超級政府,而是將集 體安全,國際法規則的執行,經由國際社會有關 份子,以集體安全與和平方式解決國際問題,被 視為維持世界和平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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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 集體安全的制裁行動可分為三類:外交制 裁 (diplomatic sanction) 、經濟制裁 (economic sanction) 及軍事制裁 (military san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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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 依據學者包韋特( D. W. Bowett )的看法,各成員必須要 有和平不可分割的共識,並將之視為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 而為使集體安全力量不致削減,會員普及是相當重要的原 則,最好是全球各國都能參加,應包含所有的強國,乃因 其握有權力,不僅是安全的支柱,也可能是破壞的來源。 其次,經濟制裁亦是國際間制裁侵略的一個有效的方法, 而其主要實施的原則,是以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 或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再者,國際社會中各國為追求國 家安全之際,除了致力於軍備之外,通常的作法是與他國 締結軍事同盟,以便與其假想敵形成權力平衡。而這種以 軍事制裁的途徑,為制裁破壞集體安全的侵略最有效,而 且也是最強烈的的措施。國家決策者對國際情勢之評估未 必明智,或者認為國家利益遠高於可能的風險,致不顧可 能發生的不利後果而導致權力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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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安全 ( 一 ) 共識:組織的成員應對維繫世界和平的發展,具有不 可分割共識,並將世界和平之維持視為其外交政策之首要 目標。任何地區之和平遭威脅或破壞時各國必須體認到, 其最大利益是共同合作維護和平與秩序。 ( 二 ) 承諾:聯盟國應承諾在任何地區、任何時間所發生和 平之威脅、破壞或侵略行為,應依照集體安全之相關規則, 做為制裁的依據。 ( 三 ) 組織:有效的集體安全制度應具備中央決策機構,來 決定何時及如何動用集體安全力量。各國即使有共識和承 諾,如因未設立組織,將之付諸實施,共識和承諾亦難發 揮預期效果。如因任一國可自由決定何時及如何實現承諾 以制裁侵略者,則制裁必然是高度選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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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安全 ( 四 ) 會員普及:集體安全制度的會員,應廣邀有 志一同的大多數國家共襄盛舉,參與的國家愈多 愈好。若任一重要國家未參與,則集體安全的力 量必然相對減少。 ( 五 ) 權力分散:在此制度運作下,若因各國權力 分配懸殊,而被制裁的侵略國是超強時,則各國 「我為人人」之意願和能力將受到考驗,甚至根 本不存在。因此,各國權力分配如果大致平均, 則有利於集體安全之維護,因為各國集體的力量 遠過於潛在侵略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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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制度是聯合國體制對於維護 國際安全與和平的制度性設計,目的在經由全體會員國承 諾維護國際和平現狀,透過安全理事會機制與主要大國協 調合作,以確保所有國家的和平與國際安全秩序。雖然參 與聯合國的集體安全行動,是建立集體安全最主要的方法。 就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而言,集體安全制度也是維護禁止 武力使用與威脅的制度設計,賦予安全理事會處理影響國 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與權力,進行認定侵略事實的存在, 並決定採取集體軍事行動或非軍事行動。因此,透過加入 國際組織以建立一個區域性的集體安全體系,更是另外一 種趨勢。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家於區域性組織中, 得集體制定政治、經濟、軍事等法律以處理區域衝突與穩 定區域情勢。一些國際組織,例如阿拉伯聯盟,北大西洋 公約組織,華沙公約組織等等,其集體安全行動的合法性 均來自於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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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語 政治學者杭廷頓 (Samuel P. Huntington) 指 出:國家戰略必須合併外交政策與國內政 策,以達成競爭目標。經濟、政治、軍事 因素一定要不惜代價整合。而國家戰略目 標必須考慮兩項因素:第一、戰略必須能 處理感覺到的威脅,後冷戰時代,威脅來 自何處確實比較難捉摸;第二、經濟、政 治與軍事目標必須支持國家目標,否則戰 略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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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語 在維持國際和平的基礎上,透過權力平衡 與集體安全的運作,首先得先區分國際和 平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創造國際秩序 的必要條件必須滿足三項需求:一、各國 完全限制宣戰權,透過互不侵犯條約 (mutual on-aggression) 的保障,限制各國 干預他國內政;二、擬定具效力且逐漸推 動解除各國武裝部隊;三各國正式宣示放 棄戰爭對付其他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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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追求和平是人類共同的理想,但是在人類的歷史中,此一 理想是否能實現,還是一個亟待努力的課題。雖然期欲形 塑國際間的和平共處,避免戰爭及衝突發生,透過「權力 平衡」及「集體安全」並不是唯一的方法。但是,在現實 的國際關係裡,還沒有一個有效的且具有強制性的機制能 達到此一目標。尤其,現代的戰爭和傳統的戰爭已有所不 同,因為現在已走進核子時代,已不再使用傳統的武器打 傳統的戰爭。核子武器的威力使人驚駭,甚至可以摧毀整 個世界,戰爭的結果已無勝負之分,只有玉石俱焚,無一 倖存。 維護世界和平是每個國家的共同理想,雖然維護和平的途 徑相當多,但在眾多的方式及理想之下,維護國際和平與 安全,遏止戰爭,不僅要靠國際法、國際組織,還要靠一 個權力均衡的、多極的國際社會格局,要通過促成多極社 會的建立,盡量避免單極世界的出現,或者至少是削弱單 極世界的影響力,這有賴於建立「權力平衡」及「集體安 全」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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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歡迎發問 圖為華府喬治城大學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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