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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哲學、羅馬法律、基督宗教 東吳大學人權思想史第一堂課雷敦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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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的人權基礎 西方文化的三個成份 希臘哲學 羅馬法 基督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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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哲人與政治世界 柏拉圖 《共和國》 個人正義與社會正義 邦國的存在是為了幫助人發展至最理想的 目標 柏拉圖《法律》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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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 政治體制是人的自然環境 全邦的幸福不能代替每人幸福 教育能培養公民的責任觀 國家夠大使他能自立 但不必太大免得貴族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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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派(柱廊派) 艾比克德都斯 人人皆以天為父,因此皆兄弟姐妹 有人問蘇格拉提,你是哪國人,他不回答我是雅 典人或格林多人,但說我是世界的公民 (15 號 ) 羅馬皇帝馬克.奧勒利烏斯 那麼命令我們做這個,禁止我們做那個的理是大 家都有的,因此,有普遍法律, 我們都是同地的公民,都參與共同的政治社會, 因此全世界像一個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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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律與自然法 西塞羅(前 106-43 ) 真法就是正理,與自然符合,普濟全人類。 它是不變、永恆的,藉其命令要求服從, 藉其喝止罪過。 善人受其命令與禁止絲毫不惘然,但是對 於惡人同樣的命令與禁止則付之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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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羅 ( 二 ) 避免本法而立法是不對; 不許取消它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全部 取消。國會或人民不能允許我們不遵守此 法,它也不需要解釋或詮釋。 羅馬沒有一種法、雅典另外一種;沒有現在一個、後來另外一個; 所有國家則要總是遵守此唯一、永恆、不 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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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 民法 羅馬公民法 後來成了天主教教會法的基礎 歐洲所有法制的基礎 民族法 個別地區民族規矩 往普遍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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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與個人價值 尤太教 先知 從窮人的角度看社會 從寡婦孤兒 宗教與倫理的配合 耶穌與社會邊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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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活:每一個人有永恆的價值 人生是唯一獨特永久的 每一個人 ( 不是個人 ) 殉道 聖人聖女 不直接攻擊社會制度但從深處帶來衝擊 婦女地位奴隸制度軍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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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世紀 教會法與財產權 多瑪斯哲學的權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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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法學家 格拉提安( 359-383 )的法典 權利、權力和自由視為一事 在西賽羅,自然法是宇宙內的客觀原則 法學士則也解釋為個人的能力或權力他們比較注意到自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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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濟會與貧窮問題 放棄所有主權 外在與內在的 他們可以有使用 ( 簡單用途 ) 但是這不算使用權利 教宗認為 : 合法使用證明有使用權利 某人有內在的能力要求某物 法庭必須允許他實踐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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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西留 ( Marsilius 1280~1343 ) 按照一個意思 ius 與 lex (法)是同義,無 論神法或人法 … 。按照第二個意思, ius 指 符合第一個意思的所有自願、人類行動、 能力或習慣。 主權是「在法庭可以提出的要求」 「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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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歐坎 ( William of Ockham 1285~1349 ) 在亞氏思想中,所有行動的背後有一個能 力,因此歐坎認為,權利也是一種能力 權利是使用者的能力 某人有內在的能力要求某物,而法庭必須 允許他實踐此權,把能力變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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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瑪斯哲學的權利概念 人與人彼此互相幫助 有權利也有義務 任何政治單位不是絕對的 權 / 法 ius 等於 一個人按照他客觀的身分應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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