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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會計室韓瓊瑢、李大蓀 聯絡電話:205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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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辦人:會計室韓瓊瑢、李大蓀 聯絡電話:2055、4651
國內出差旅費經費核銷相關規定 承辦人:會計室韓瓊瑢、李大蓀 聯絡電話:2055、4651

2 出差、訓練、講習、發表論文 因公派遣出差者可依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奉派以公假(具出差性質)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簽請院長核定補助往返交通費。 參加醫學會擔任座長或第一作者發表論文者補助往返交通費。(應檢附公假卡影本)

3 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 、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450 職務 等級 費別 備註:本院與航空公司訂有優惠價格,請購買機票時務必出示員工證,核銷均以優惠金額核銷給付。

4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交通費(一)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 乘飛機或高鐵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
、車)位且檢附票根。 搭乘飛機應以本院與各航空公司簽訂優惠價格核銷。(購票時請出示識別證) 出差地點以機關所在地或居住所距離出差地點較近者為準。(居住高雄僅可報支台南)

5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交通費(二)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
、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6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住宿費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 簡任:1600元/每日、薦任:1400元/每日技工(友)、司機:1200元/每日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膳雜費 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可報支1/2雜費。
簡任:550元/每日、薦任:500元/每日技工(友)、司機:450元/每日。 核定出差半日者,依上述規定1/2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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