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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非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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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 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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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 也 称业主 ) 是企业财产 ( 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 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 的惟一所有者。 3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 4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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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与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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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 适用外资企业法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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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 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 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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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 法官 (2) 检察官 (3) 人民警察 (4) 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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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 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 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 (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 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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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8 条的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 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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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三种管理 模式 (1) 自行管理 (2) 委托管理 (3) 聘任管理 2 .委托或聘用管理应订立书面合同 3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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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6 条的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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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与民事责任 1 .清算人的产生 第 27 条规定 2 .通知与公告程序 3 .清产偿债程序 4 、财产清偿顺序 5 、责任消灭制度: 6 年 6 、注销登记程序 第 32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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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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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1 .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 2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 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 前提 (2) 合伙人共同经营 (3) 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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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 、有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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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 、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2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3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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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范围与性质 1 .合伙人出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 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2 .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 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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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人出资财产 (1)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 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 以土地位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 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 而丧失土地位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 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 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2) 以土地位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 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 而丧失土地位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 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 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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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这种共同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表现为: 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 .在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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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3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出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 产 3 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 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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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方式包括四种: ( 1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2 )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 3 )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4 )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3 、合伙事务的决定 4 、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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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受约 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的,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 情的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2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1) 合伙债务的性质 (1) 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 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补充性责任。 (2)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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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 事务包括: ( 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权利; (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权利; (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 (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 ( 7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 7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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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入伙 1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 1 )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 2 )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2 、入伙的后果 2 、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入伙人 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 ( 债权人 ) 的效力,但对 内的效力应予承认。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 人与合伙入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入伙人 与原合伙人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 ( 债权人 ) 的效力,但对 内的效力应予承认。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 人与合伙入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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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 1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1 、退伙的形式 1 )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 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2 )法定退伙。指直接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 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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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 、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 致的,具体表现为: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 致的,具体表现为: ( 1 )迟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 2 )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人以使用权 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 如有亏损则需由退伙人分组; ( 3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 为 2 人的情况下,其中 1 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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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的解散 合伙解散的事由: (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 续经营的 (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 现 (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7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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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的清算与债务承担 1 .清算入的确定 2 .清算人的职责 3 .清偿的顺序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 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5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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