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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韋伯:〈政治作為一種志業〉(─《學術與政治:韋伯選集I》)
主講人:林毓生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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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提要 1. 〈政治作為一種志業〉的意義 2. 政客與政治家的不同 3. 構成政治家的三個基本條件 4. 責任倫理與心志倫理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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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作為一種志業〉的意義 此文是世界學術界公認,對於政治權力運作的分析,最為深刻的經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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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客與政治家的不同 政客:在公領域之內從事私性活動的人。所以他們的“政治”可謂:“私性政治”。(從亞里斯多德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自相矛盾、不通的名詞。因為只有參與公共事務才是政治。運用權力完成私慾的活動無法界定為參與公共事務。這種權力運作的方式只是統治,不是政治。) 政客們墜入了權力慾的深淵,不能自拔或不願自拔。政客在擺出來表面上得意姿態的背後,卻是一個虛脫的心靈:內在精神的軟弱與無能,使他只能用下流、疲乏、與淒涼的態度來面對“甚麼是人生的意義”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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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客與政治家的不同 (續) 政治家:政治家當然也需要使用權力、運用權力;沒有權力,辦不成事。在使用、運用權力的時候,他當然也會享受權力的滋味。他與政客的不同在於他要把權力當作達成理想的工具,而政客則是把追逐權力、使用權力,當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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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構成政治家的三個基本條件 熱情 責任感 冷靜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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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基本條件-1 熱情 此處“熱情”是指,切實的熱情而言,不是“不能產生結果的興奮”。“不能產生結果的興奮”是由浪漫的政治幻覺與道德優越感相互激盪而成。如何使熱情成為“切實的熱情”? 那就需要把熱情建立在責任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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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基本條件-2 責任感 責任感:責任感是指“責任倫理”(the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而言,而“責任倫理”則是相對於“心志倫理”(the ethics of conviction), 或譯“意圖倫理”(the ethics of intentions),而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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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基本條件-2 責任感 (續) 責任倫理的定義:政治家在權位之上,熟慮政治決定與政治行為可以預見的後果,並“真切而全心地感到對於可以預見的後果的責任”。換言之,韋伯所說的“責任倫理”與在台灣官場上及媒體上所謂“負起政治責任”(對於政治人物的決策與執行的惡果負責〔包括辭職、記過等〕)不同。從韋伯的觀點來看,那是不負責任或已經來不及負起責任的行為 “責任倫理”的精義在於,在事情(政策及其執行)尚未發生之前,衡量不同政策與不同途徑可能產生的不同後果,然後選擇最能產生良好後果的政策與途徑,並儘量使這樣的選擇落實。 實踐“責任倫理”的條件:見下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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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基本條件-3 冷靜的判斷力 懂得運用理性來組織與使用現代知識以及運用理性來考慮任命適任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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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責任倫理與心志倫理的不同 宇宙觀的不同 履行「責任倫理」的人的宇宙是非理性的。他知道以善良的意圖(心志)從事政治,並不一定能夠獲得客觀的、非理性的宇宙的配合。好的意圖並不一定能夠得到好的結果。如要落實好的意圖,有效的手段扮演關鍵的角色。目的與手段之間處於「緊張」的境況之中。目的與手段之間的「緊張」,乃是可能找到有效而適當的手段的背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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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責任倫理與心志倫理的不同(續) 根據“心志(意圖)倫理”從事政治的人,則在政治範疇之內,要保持心志的純真,認為政治就是道德行為的延伸。“心志倫理”預設著宇宙是理性的,所以建基於道德理性的“心志倫理”的(道德)目的,能夠得到宇宙的配合而得以實現。可是,如果這目的並未實現或結果適得其反,那不是堅持這樣倫理的人的責任。他會說,時候不到,或運會未來。 弔詭:在經驗世界中,特別強調心志(意圖)的人,卻往往以為意圖(目標)愈偉大,愈可不擇手段以求達到目的,甚至以為目標愈偉大,愈可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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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責任倫理與心志倫理的不同(續) 責任倫理”與作為“心志(意圖)倫理”的強勢意識形態(國族主義)之間的不相容性。
“責任倫理”與作為“心志(意圖)倫理”的民粹主義之間的不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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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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