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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 一 ) 概念 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 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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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卖淫罪

2 ( 一 ) 概念 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 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 ( 二 ) 构成 1 、法益 社会良好风俗 被组织者的人身权利

4 2 、行为 组织 ( 1 )手段 组织: 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 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招募: 是指在社会上物色、网罗、招收、聚集他 人卖淫;

5 雇用: 是指用金钱收买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强迫: 是指违背他人意志,用精神威胁、肉 体折磨、摧残等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6 引诱: 是指用欺骗和诱惑、勾引的方法,促 使他人卖淫; 容留: 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7 ( 2 )人数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是指控制三 人以上 设置卖淫场所或者没有固定场所而通 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 动。

8 ( 3 )卖淫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 的性欲的行为 包括与不特定的 对方发生性交和从事 其他猥亵活动

9 3 、客体 他人 既包括女性 男性? 也包括

10 4 、主体 一般主体 组织者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11 5 、责任形式 故意 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条件

12 (三)认定 1 、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 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是否具有强迫性

13 ( 1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对被组织 者实施强迫行为的 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2) 如果被强迫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 实行数罪并罚

14 2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 支付性行为对价的 强奸罪

15 3 、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并在他 人卖淫的过程中,与其发生性交或者 实施其他猥亵行为的 强迫卖淫罪

16 4 、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强奸妇女的 强迫卖淫罪

17 ( 四 ) 处罚 根据刑法第 358 条第 1 款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1)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18 (4)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 2 款规定,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 加重处罚事由 情节严重的 是指组织卖淫手段恶劣的; 组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20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情节特别严重的 1992 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季员会 定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 5 条第 1 款规定:

21 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 别严重的; 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 对一般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 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 害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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