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ublished byPhilippa Kelley Modified over 9 years ago
1
汪文峰 二○一三年七月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 政策解读
2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6 个月以上; 提供居住 6 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 提供 6 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 职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的证明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住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 中心办理和领取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基本条件
3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 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核定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类由区就业促进中心,投靠、就 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定; 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公安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制证工作;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领证。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时限 ( 24 个工作日)
4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 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5
持证人登录 21 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cn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 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 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6
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基本材料 积分材料 同住人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7
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用人单位介绍信用人单位介绍信
8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有效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9
单位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10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1
基本材料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12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网上填写完后打印下来的,申请表须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持证人本人签字。
13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15
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16
持证人户籍证明 提供户口簿(详细地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17
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持证人户籍证明
18
持证人劳动(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 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 日期应还有 2 个月以上有效期。
19
持证人劳动(聘用)合同
20
基础指标及分值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 教育背景:最高分值 110 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最高分值 140 分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每满 1 年积 3 分 《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 120 分
21
紧缺急需专业:积 30 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 10 分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最高分值 100 分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最高分值 100 分 表彰奖励:最高分值 110 分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最高分值: 40 分 加分指标及分值 《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 120 分
22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 30 分 持证人年龄在 56-60 周岁,积 5 分;年龄每减少 1 岁,积分 增加 2 分 年龄 53 周岁以下: 11 分; 年龄 48 周岁以下: 21 分; 年龄 43 周岁以下: 30 分。
23
教育背景:最高分值 110 分 大专(高职)学历 +50 分 大学本科学历 +60 分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90 分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100 分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110 分 基础指标中的 “ 教育背景 ” 、 “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 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24
积分材料 学历学位证书 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 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 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
25
国内学历学位证书
26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7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最高分值 140 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15 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30 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60 分 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 +100 分 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40 分
28
积分材料 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 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需相符。 ⊙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 同在本市获得。 ⊙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 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 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 。
29
积分材料
32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 1 年积 3 分。 可在社保系统自动比对,不需提供书面材料;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 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原综合保险不能积分。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33
网上社保系统自动查看比对 (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34
紧缺急需专业:积 30 分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 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 按照本市紧缺急需 105 个专业目录执行。 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积 10 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紧缺急需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35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 算,最近连续 3 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 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每纳税 10 万元人 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 10 人积 10 分,最高 100 分。 加分指标中的 “ 投资纳税 ” 、 “ 投资带动本地就业 ” 两项指标, 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最高分值 100 分
36
积分材料 投资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37
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积分材料
38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明细表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明细表 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 在册沪籍人员参保信息核定表在册沪籍人员参保信息核定表
39
连续为所聘用的本市户籍人员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6 个月以上 积分材料
40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80% 低于 1 倍的,积 25 分 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1 倍低于 2 倍的,积 50 分 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积 100 分 (连续 3 年是指自积分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 36 个月)
41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 对照表 年 度 60%80% 1倍1倍 2倍2倍 3倍3倍 2011 年 23383116.83896779211688 2012 年 25993464.84331866212993 2013 年 28153753.64692938414076 2014 年 30224028.850361007215108 积 分积 分 每满 1 年 积 3 分 25 分 50 分 100 分
42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网上社保系统自动查看比对(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43
最近 6 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连 续 36 个 月 个 税 证 明 最近6个月个税证明最近6个月个税证明 (以社保基数积分,提供连续 36 个月个税证明)
44
表彰奖励:最高分值 110 分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通过表彰奖励数据库进行后台比对备案信息)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30 分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60 分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110 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
45
积分材料 表彰奖励证书表彰奖励证书
46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 1 年积 4 分,最高分值 40 分。
47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配偶为本市在读学生的集体户口不作为本市户籍加分。
48
同住配偶和子女享受积分相关待遇 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结婚证; 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 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含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属于受理范畴。 满 16 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高三复读的不属于受理范畴。
49
同住人材料 结婚证 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50
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同住人材料
51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同住人材料
5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3
同住人材料(二胎)
54
同住人材料 二 胎 申 请 表 (或) 审 批 表
55
二胎审批通知书二胎审批通知书 同住人材料
56
二胎准生证二胎准生证
57
申请人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申请人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
58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9
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60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 3 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 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 150 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 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 50 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 5 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 150 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61
受理情况登记表受理情况登记表 补充材料告知单补充材料告知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操作流程
62
预受理凭证预受理凭证
63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确认 《上海市居住证》到期前在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签注 后,对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比对并积分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对其积 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64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 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 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人才服务 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也可登录上 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 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65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操作流程 注 意 事 项注 意 事 项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 交复印件; 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受理凭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66
谢谢大家!
Similar presentations
© 2025 SlidePla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