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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案例分析 報告人:陳朝政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以健保「強制納保」釋憲案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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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國策案例分析 報告人:陳朝政 (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以健保「強制納保」釋憲案為例 —

2 基本國策的意義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之特色 「基本國策」的規定為我國憲法的「第三種結構」 「基本國策」的規定在規範效力上有不同層次 – 僅為理想或遙遠的國家目的。 – 有明確的規範對象,也具有憲法委託的性質。 – 屬於實施時最低程度的規定。 – 其餘條文多屬指示行政與立法方針之性質,形成制度 性保障。 – 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權利」者之外,其餘條款 均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的依據。

3 基本國策的效力 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看似無拘束性,但卻 有部分條文指示了行政與立法之方針,從而能透 過政策與制度的執行,對人民生活形成制度性保 障。 以全民健保為例: – 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 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憲法第 157 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 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 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4 釋憲案例分析 釋字第 472 號解釋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強制納保」 的規定,使得加入健保、繳納健保費變相成為人 民憲法之外的新增「義務」,而且違反「契約自 由」的精神,甚至侵犯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 權。 釋字第 473 號解釋 聲請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增加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之義務,與法律 牴觸,不符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 旨,依憲法第 172 條規定無效,爰聲請解釋。

5 兩件釋憲案的主要爭點 價值理念:選擇 「自由法治國」還是「社會法治國」? 實施方式:是否侵害財產權? 制度變遷:信賴保護利益的喪失? 保費訂定:根據健康風險或是薪資多寡?

6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價值理念 大法官在釋字 472 號、 473 號解釋文中所表 達的,顯然比較傾向「社會法治國」的理 念。 關於實施方式 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強制納保、加徵滯納金 還是分級收取不同金額之保險費,都沒有 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7 兩件釋憲案的釋憲結果 關於制度變遷 大法官認為強制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 員加入全民健保,乃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 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關於保費訂定 大法官在釋字 473 號解釋中以社會保險的觀 點,從薪資多寡而非健康風險的角度收取 不同的保險費。

8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設立及內容 在價值偏向上,我國基本國策比較偏向「福利 國家」的理念。然而,時代不斷變遷,價值觀 念也會有所變異,是否有必要永遠堅守某一價 值觀念,而沒有更易之餘地? 在基本國策方面,又有哪一些是值得我國「永 矢咸遵」的?哪一些又其實可視國家現況而改 變的? 如果未來全民健保發生問題,或是為民間優越 的商業保險取代,全民健保是否仍有存在之價 值?是否需要透過嚴苛的修憲程序,才能廢止?

9 從釋憲案例反思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之目的與效能 社會保險之實質正當性基礎在於解決保險法上 「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的問題。亦 即為保障弱勢,有其適當性與必要性。 基本國策的目的與效能,究竟應該是保障弱勢, 還是利益全民?從全民健保政策為例,吾人可 以思考:社會中的高收入者,由於其經濟富裕 且能自己負擔醫療費用,是否應該讓他們有選 擇不加入健保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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